广州铭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盟安 MENG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6日对第14091801号“盟安 MENG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9223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一行业、同一地域的企业,对申请人商标理应知晓,其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注册情况复印件;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查询复印件;
3、相关判决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宣传册复印件;
2、产品及包装照片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2月28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15年8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灭火器”。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8月27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10年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灭火设备;救生器械和设备”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初审公告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审理。虽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灭火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灭火设备”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争议商标由中文“盟安”和对应拼音“MENGAN”及图构成,引证商标由纯图形构成,双方商标在整体外观、组合形式、呼叫等方面均具有较大差异。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4091801号“盟安 MENGAN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14091801 商标申请日期:2014-02-28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5-05-20 注册公告日期:2015-08-21 专用权期限:2015-08-21至2025-08-20
申请人:广州铭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灭火器(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