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566861号“篱笆里外”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6日对第12566861号“篱笆里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篱笆网”是国内知名的家庭生活消费交易平台,经过长期的宣传和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889814号“篱笆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53745号“篱笆网 LIBA.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书复印件;
2、部分信息服务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3、部分销售发票复印件;
4、宣传介绍材料复印件;
5、网站截屏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13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14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07年2月5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10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张贴广告;室外广告”等。
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07年3月2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11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张贴广告;室外广告”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的具体情形已体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所含中文“篱笆里外”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中文部分“篱笆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鉴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2566861号“篱笆里外”商标:
申请/注册号:12566861 商标申请日期:2013-05-13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4-07-13 注册公告日期:2014-10-14 专用权期限:2014-10-14至2024-10-13
申请人:刘黎娜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3501)、商业管理辅助(3502)、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3502)、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3503)、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进出口代理(3503)、市场营销(3503)、替他人推销(3503)、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3502)、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