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竟实业有限公司“广大GuangDa及图”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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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10569950号“广大GuangD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22466号决定,于2017年12月29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4年3月22日至2017年3月2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撤销申请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注册复审商标以来,一直持续大量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与上海谷阳医院签订的复审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标有复审商标的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向商标局提交使用许可备案文件,其提交的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真实性和实效性。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提出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不予认可。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再次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据序号顺延)
3、申请人与上海水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及发票;
4、发布广告站点明细及照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上述证据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与答辩意见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3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8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44类医院、美容院、眼镜行等服务上。2017年3月22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所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2017年11月28日商标局作出决定,被申请人撤销申请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医院、美容院、眼镜行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其将复审商标许可上海谷阳医院使用的事实,但仅凭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难以证明其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证据2未显示时间;证据3虽可证明申请人委托上海水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广告,也提供了相关发票,但合同中关于广告投放时间注有“按实际上画面时间,广告投放和结束时间顺延一致”的字样,而申请人提交的发票证据中规格型号中显示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此时间则未在指定期间内,且证据4中的站点和照片均未显示时间。故证据3-4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难以认定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医院、美容院、眼镜行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10569950号“广大GuangDa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10569950 商标申请日期:2012-03-05 国际分类:44类 医疗园艺
初审公告日期:2013-05-06 注册公告日期:2013-08-07 专用权期限:2013-08-07至2023-08-06
申请人:上海大竟实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医院(4401)、眼镜行(4405)、医疗护理(4401)、饮食营养指导(4401)、公共卫生浴(4402)、牙科(4401)、整形外科(4401)、美容院(4402)、卫生设备出租(4405)、医药咨询(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