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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台缘酒业有限公司“轩辕剑”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贵州台缘酒业有限公司“轩辕剑”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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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因第8338087号“轩辕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0581号决定,于2017年10月09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2014年01月06日至2017年01月0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复审商标已连续三年没有在国内市场上进行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

  1、被申请人产品销售发票;

  2、复审商标授权书;

  3、经销代理合同;

  4、OEM贴牌代工合同;

  5、销售店铺、广告包装、产品实录;

  6、销售实景。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立标立本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05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06月07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商品上。后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05月0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饮料)”等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中,证据2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于贵州台缘窑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证据1的销售发票显示销售方并非被申请人及其被授权公司,不能证明其为被申请人的使用行为;证据3、4为被授权公司与其他公司签署的相关合同,但未提供相关的票据进行佐证,无法证明其实际履行情况;证据5、6并未显示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使用的日期。故结合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8338087号“轩辕剑”商标

申请/注册号:8338087 商标申请日期:2010-05-27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2011-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1-06-07 专用权期限:2021-06-07至2031-06-06

申请人:贵州台缘酒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果酒(含酒精)(3301)、黄酒(3301)、酒(利口酒)(3301)、酒(饮料)(3301)、酒精饮料(啤酒除外)(3301)、米酒(3301)、葡萄酒(3301)、烧酒(3301)、威士忌酒(3301)、白兰地(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