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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哈阿大板”商标注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

“哈阿大板”商标注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2日对第16684871号“哈阿大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以生产销售“东北大板”牌系列冰淇淋为主,该品牌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被司法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东北大板”的恶意模仿。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263605号“东北大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75764号“大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若继续使用,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产地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资质证明材料及商标注册材料;2.“红宝石”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东北大板”外观包装专利证书;3.申请人宣传使用、媒体报道证据;4.相关判决、调解书、侵权裁定等;5.东北大板各地代理加盟协议、“东北大板”冰棍销售发票;6.2015-2017年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往杭州、宁波、太原、乌鲁木齐、北京、上海、南京、深圳、兰州等地的运输合同。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在异议程序中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0类甜食、冰淇淋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562期(2017年8月7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15年1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2月27日初步审定,于2016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冰淇淋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冰淇淋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该商标所有人现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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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二已获准注册,故针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哈阿大板”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大板”,且争议商标中“哈阿”并无其他显著含义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草(香味调料)、冰淇淋、果汁刨冰、冰淇淋粉、冻酸奶(冰冻甜点)、冰棍、冰糕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冰淇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冰淇淋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品用糖蜜、甜食、魔芋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冰淇淋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鉴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在香草(香味调料)、冰淇淋、果汁刨冰、冰淇淋粉、冻酸奶(冰冻甜点)、冰棍、冰糕商品上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作出认定,保护了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在先商标权,故下文仅针对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食品用糖蜜、甜食、魔芋粉商品进行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的知名商品名称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审理范围。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品用糖蜜、甜食、魔芋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误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依据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不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之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香草(香味调料)、冰淇淋、果汁刨冰、冰淇淋粉、冻酸奶(冰冻甜点)、冰棍、冰糕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食品用糖蜜、甜食、魔芋粉商品上予以维持。"

第16684871号“哈阿大板”商标

申请/注册号:16684871 商标申请日期:2015-04-10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6-03-13 注册公告日期:2017-08-06 专用权期限:2016-06-14至2026-06-13

申请人:李柏午 

商品/服务项目:食品用糖蜜(3005)、甜食(3006)、魔芋粉(3012)、甜食(3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