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力有限公司“朗诗哈森LANGSHIHASEN”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对第19191278号“朗诗哈森LANGSHIHAS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哈森”品牌系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73576号“哈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6894号“哈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71479号“小哈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应跨群组保护。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关联企业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商号权。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恶意明显,破坏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并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1.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2.申请人企业荣誉资料;3.申请人关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4.申请人天猫、聚划算网页截屏等宣传使用证据;5.联营合同、联销合同、专柜合同、产品销售网点等销售资料;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哈森HARSON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7.相关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2日申请注册,商标局于2017年4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婚纱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皮鞋、服装等商品上,经续展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现均为申请人所有。
3.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申请人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均为珍兴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企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营业执照、广告宣传等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相关规定亦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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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皮鞋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哈森”为非固定词组,显著性和独创性突出。争议商标主要识别文字“哈森仙妮”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哈森”,且整体未形成新的含义以资区别,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小哈森”文字构成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分,亦构成近似。且申请人在案提交的广告材料、获奖证明等可以证明申请人“哈森”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皮鞋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服装、皮鞋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关联企业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商号权。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查明事实3,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具备主张上述权利的主体资格。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由于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异。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侵犯他人商号权的情形。
申请人所提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9191278号“朗诗哈森LANGSHIHASEN”商标
申请/注册号:19191278 商标申请日期:2016-03-02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17-01-06 注册公告日期:2017-04-07 专用权期限:2017-04-07至2027-04-06
申请人:原创力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鞋(脚上的穿着物)(2507)、服装(2503)、童装(2501)、帽(2508)、袜(2509)、围巾(2511)、服装(2504)、手套(服装)(2510)、皮带(服饰用)(2512)、婚纱(2513)、服装(2505)、服装(2502)、成品衣(2501)、服装(2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