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8]第0000057059号《关于第22092925号“NISCO 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54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1991608号“NAS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在诉讼阶段新提出了共存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应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即使共同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亦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权利人提供了《商标共存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区别,商标共存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