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2018年企业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奖励办法
为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加快推进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扬发〔2018〕2号)文件要求,市财政设立企业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一)获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新兴产业重大工程包、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重大工程包立项支持的项目,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立项支持的项目;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产品(服务)在国家重大工程中首次应用的项目。
二、奖励对象
在我市境内注册的企业。
三、奖励额度
在企业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内遴选研发投入前5位的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1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四、申请奖励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奖励:
(一)实施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为近4年立项并已经通过验收;
(二)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申请前4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以及严重失信行为。
五、奖励申请
(一)市科技局9月份发布申请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奖励通知,对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和项目,通过扬州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二)企业提交申请奖励材料:
1.企业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奖励申请表;
2.项目立项批文、项目合同、验收证书,国家重大工程应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研究开发费用、截止到9月底前项目的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六、奖励认定
(一)专家确认。市科技、财政部门组织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对项目的创新水平进行评价,对研发投入、项目产品(服务)收入进行确认;
(二)部门遴选。市科技、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在专家确认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遴选出研发投入前5位的项目;
(三)社会公示。将遴选的5个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拟奖励的企业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科技局联合行文,下达年度奖励资金。
七、奖励资金用途与管理
奖励资金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用于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只能用于企业的研发投入。市财政局、科技局组织中介机构对奖励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如查实奖励资金使用过程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将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审计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企业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