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创新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落实《关于加快建设区域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政策措施》,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创新券应有效应,在进一步落实《扬州市创新券实施管理意见(试行)》(扬府办发〔2016〕95号)及《扬州市创新券实施细则》(扬财教〔2016〕55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予以完善,制定本实施管理操作规程: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
1、市科技局、财政局为创新券的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制定创新券的实施管理操作细则,研究决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负责年度创新券经费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委托市中小型企业生产力促进中心(下文简称“中心”)负责创新券的日常管理工作。
2、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财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创新券的申领、兑现工作进行组织、审核和管理,对创新券的实施绩效进行评估。
二、创新券申请与发放
3、中心负责创新券发放,原则上每年上、下半年各集中组织发放一次,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申请。
4、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各县(市、区)、功能区中所有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开发园区、重点乡镇工业集中区、科技产业综合体和众创空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从事研发创新活动的企业,且企业财务和经营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5、第4条所列企业根据研发创新活动需要随时到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部门申请创新券。申请材料包括:创新券项目申请表(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还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国家高企证书。
6、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部门对企业的申请资格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企业法人资格、诚信记录,对于审查通过的企业:按照重点研发创新活动的计划投入数确定可申请额度:申请5万元创新券的,企业计划投入不得低于5万元;申请10万元创新券的,企业计划投入不得低于15万元;申请20万元创新券的,企业计划投入不得低于40万元。企业领取的创新券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有效期自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不超过2年。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部门每季度第一月的10日之前要将本区域上个季度企业创新券申请情况汇总表上报中心备案。
三、创新券使用与兑现
7、各县(市、区)科技、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企业兑现创新券,每季度集中兑现一次,创新券支持的企业研发创新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技术合作。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购买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相关技术合同须经市技术市场办公室登记备案。
(二)检验检测。向质检、食药监等检验检测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购买分析测试、检验检测等相关服务。法律法规要求的强制检测或法定检测的,不予支持。
(三)技术咨询。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特定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方案设计、技术检索和分析评价等相关的服务费用。
(四)研发设备和材料。企业为研发需要而添置的直接用于研发的设备和材料。
8、申请兑现5万元创新券的,符合第7条规定用途的发票总额不得低于5万元,其中技术咨询服务费用发票总额认定累计不超过5000元;申请兑现10万元创新券的,符合第7条规定用途的发票总额不得低于15万元,其中技术咨询服务费用发票总额认定累计不超过10000元;申请兑现20万元创新券的,符合第7条规定用途的发票总额不得低于40万元,其中技术咨询服务费用发票总额认定累计不超过20000元。
9、企业申请兑现时必须提供:创新券项目申请表(附件1)、创新券兑现的研发项目基本信息表(附件2),表中所列研发项目应与创新券申请表所列项目一致;创新券绩效考核自评表(附件3);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须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项目支出情况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发票、付款证明以及企业自筹配套资金使用情况等)。
10、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供的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需进行实地考察,重点核查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创新券兑现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与审核。
11、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财政部门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开展兑现审核工作,并于当月15日前,将拟兑现企业名单、金额和项目名称,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报中心备案,公示无异议的,于当月底前拨付兑现资金。公示过程有异议的,需对申请兑现材料进行复核,确认符合兑现条件的,将复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拨付兑现资金;确不符合兑现条件的,取消其兑现资格。
四、创新券监督与绩效评价
12、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财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接受社会监督。重点评估通过创新券的引导,企业实际投入的研发资金情况,以及通过支持项目的实施,企业销售收入、纳税额、就业增加的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突破等。
13、中心每年选择重点创新券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对已兑现创新券项目的真实性、兑现材料的完整性、购置研发设备的先进性,评估等次分为优良、合格、整改。同时中心根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的委托,按照财政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组织开展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管,形成专题检查报告。
14、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评估意见和创新券专题检查报告,对各县(市、区)、功能区创新券的实施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并与下批次创新券发放额度进行挂钩;同时对利用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诚信体系“黑名单”,不再给予创新券以及各级科技项目资金支持,并责令各地科技、财政部门追回骗取的资金,且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15、2017年及以前发放的创新券,尚未兑现的,按本操作规程兑现。
16、本操作规程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创新券项目申请表.doc
2、 创新券兑现项目基本信息表.doc
3、 创新券绩效考核自评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