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创新券实施管理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创新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发〔2015〕37号),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大对本市企业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定在全市推广应用创新券。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的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的作用,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创新券主要用于鼓励我市科技型企业充分利用经认定的各类机构和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检验检测、委托开发、研发设计、创业服务等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条 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设立创新券专项资金。市财政局设立不低于1亿元的创新券资金池,根据每年度实际使用情况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充。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本意见实施范围包括各市辖区(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和功能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为创新券的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市科技局会财政局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管理,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及组织评价等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年度创新券经费预算编制和资金拨付,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在本意见实施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创新、创业型企业。优先支持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在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科技产业综合体、众创空间、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创新券在设置初期以小微企业类为主。
第七条 企业可凭创新券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经认定的质检、食药监、检验检疫机构和科技综合体、众创空间等创新载体购买技术成果和服务。使用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技术转让。向高校院所、科研机构购买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相关技术合同须经市技术市场办公室登记备案;
(二)技术咨询。向经认定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购买特定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方案设计、技术检索和分析评价等;
(三)检验检测。向经认定的质检、食药监、检验检疫等机构、高校以及各类科研院所购买分析测试、检验检测等相关服务;
(四)载体服务。向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产业综合体、众创空间等科技载体内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购买涉及人才培训、创业辅导、法律维权、管理咨询、财务指导、代理记账、知识产权保护、科技申报、人力资源、会展服务和金融服务等专业服务,以及支付孵化器会议场地、物业、水电等费用。
第四章 创新券的申请、发放与兑现
第八条 创新券的申请:有需求的科技型企业填写《创新券项目申请书》、相关附件等申请材料,经所属市辖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依据发放标准发放相应额度的创新券。
第九条 创新券的发放:年度发放方案由市科技局和财政局联合制定,分别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发放一次。
创新券发放标准:对于尚未开展过研发项目、未享受过科技政策扶持的小微企业,单个企业一次性发放5万元创新券。对于已享受科技政策扶持的企业(包括使用过创新券的企业),根据企业上年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情况,按税务部门确认的研发费用增量的30%确定创新券发放额度,一个年度内单个企业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持有有效期内未兑现创新券的企业,不再重新发放;同一法人企业不予重复发放。
第十条 创新券的使用: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实行实名制及登记备案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有效期自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不超过2年,创新券票面金额分为1万、5万、10万三种。
企业向经认定的机构和载体购买技术成果和服务的,可凭持有的创新券直接抵扣相应的服务费用。对法律法规要求的强制检测或法定检测的,或者已列入市级以上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创新券不重复支持。
第十一条 创新券的兑现:年度实际兑现金额以财政局年度创新券安排资金为限,当年申请兑现但因额度原因未能实现兑现的,结转下一年度兑现。逐步建立创新券网上服务平台,实现创新券纸质券和电子券、线上交易使用和兑现管理并行运作。
持有创新券的企业、机构和载体可凭创新券和相关凭证向市科技局提交兑现申请。按照管理意见,由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兑现,对于创新服务内容相对复杂、有必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第三方进行审核。第三方审核人员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税务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重点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和绩效水平。
市科技局根据审核意见,核准后提出拟兑现的单位名称、服务项目和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集中办理兑现,市财政局统一拨付到位。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对骗取创新券的单位,注销其创新券并追回骗取的资金,3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资金支持,且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会同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全程公平透明,接受社会各方监督。对于领取创新券的企业,重点评估通过创新券的引导,企业实际投入的研发资金以及销售收入、纳税额、就业增加的情况,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企业可以在下一年度创新券发放工作中优先支持。对于收取创新券的机构和创新载体,主要考查其服务企业的内容和水平,对于服务效能较差的,将予以通报直至取消其已认定的资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此前由科技等部门试点发放的创新券,按照新的管理意见要求,按现标准核定支持额度,优先支持,并具专门报告最终审定。
第十六条 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可参照本意见自行制定本地区创新券实施意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