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专利奖评奖办法(试行)
第一条 评奖宗旨
为鼓励和表彰专利权人和发明人对技术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促进专利技术加快转化实施,根据《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国知办发管字〔2014〕13号)、《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和《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奖周期
扬州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评选每年举办一届。
第三条 奖项设置
专利奖设扬州市专利金奖及扬州市专利优秀奖、扬州市外观设计金奖及扬州市外观设计优秀奖。
扬州市专利金奖及专利优秀奖,从全市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扬州市外观设计金奖及外观设计优秀奖,从全市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其中金奖不超过获奖总数的20%。
第四条 评奖指标及权重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一)专利质量(25%)。评价:1.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文本质量。
(二)技术先进性(25%)。评价:1.原创性及重要性; 2.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3.专利技术的通用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1.社会效益; 2.行业影响力;3.政策适应性。
二、外观设计专利
(一)专利质量(25%)。评价:1.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 2.文本质量。
(二)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评价:1.设计要点独特性;2.艺术性及象征性;3.功能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1.社会效益; 2.发展前景。
第五条 申报条件
凡在扬州市行政辖区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专利权人)拥有的中国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申报(以单项专利为申报单位):
一、自申报之日前已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已收到授权通知书)。
二、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实施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没有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及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等。
四、专利未曾获得过扬州市专利奖。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评选组织
市知识产权局成立扬州市专利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下设评审办公室(设在协调管理处,)负责参评项目形式审查及专利奖评选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本地区参评项目的真实性及推荐工作。
二、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专利权人组织专利项目向项目实施所在地的县(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报。县(市、区)知识产权局主管部门根据评选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向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参评项目。
三、申报材料
(一)专利奖申报书
(二)附件材料
1、专利证书及当年或上年度专利年费凭证复印件;
2、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需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3、专利实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4、专利实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5、涉及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量、环保及特种设备等项目,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签定和准予生产的证明文件;
6、其他材料(获得资助、奖励等情况)。
四、评审程序
(一)初步审查。市评审办公室对各申报项目按照评选标准进行初步审查。
(二)专家评审。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三)推荐获奖名单。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情况,提出预获奖项目名单,报市专利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四)获奖项目公示。市专利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预获奖项目名单进行审定,确定获奖项目公示名单,在扬州市科技网站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五)现场答辩。评审办公室在评审结果公布及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组织拟获专利金奖的项目单位现场答辩。
(六)获奖项目审定。评审办公室将评审、异议、现场答辩等有关情况向市专利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最终作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审定,由市知识产权局下达获奖项目的通知。
五、异议处理
(一)扬州专利奖评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办公室提出。
(二)评审办公室接收异议材料,对异议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形成异议分析材料及处理意见并向市专利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经领导小组决定后,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项目申报人和推荐单位。
(三)参与异议处理的有关人员对异议者的身份及有关异议信息予以保密。
第七条 奖励措施
一、扬州市知识产权局对获奖项目给予表彰奖励,发放奖牌和证书;
二、对获奖项目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江苏省专利奖的评选;
三、对获奖项目和单位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并在展览交易、推广转让等方面给予扶持;
四、获得专利奖的项目,专利权人可在其产品上标注扬州市专利金奖或优秀奖的字样及获奖年月。
第八条 专利奖的撤消
获得专利奖的项目,若有合法证据证明不具备获奖条件的,由市评审办公室提出撤消授奖的意见,经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市知识产权局下达撤消授奖的通知、追回奖牌和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