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实施我市知识产权战略,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水平,提高我市专利申请质量,引导和支持创新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转化运用,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1号),市财政设立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申请程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支持,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资助项目:专利创造资助专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专项、企业专利实施计划专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专项。
第二章 专项资金资助内容及重点
第五条 专利创造资助专项
1、对上年度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资助。上年度申请地为市辖区(包括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市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瘦西湖风景区、生态科技新城和市直,下同)内的个人、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
2、对专利代理机构奖励。为进一步促进专利代理质量的提升,对在市辖区内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工作设施的、能够提供正式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专利代理机构,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授权发明专利任务的,按每件1000元给予奖励,未完成任务的,单件奖励标准按比例扣减。
3、对暂未实施的发明专利权维持费资助。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暂未实施,对第4年至第6年专利权(不含上年度获授权专利)实际产生的维持费按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单件每年不超过1000元。
4、申请国(境)外专利的资助,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567号)执行,获得国家、省资助的项目市级不予资助。对未获得国家、省财政资助的国(境)外专利申请,市择优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件。
第六条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专项。
主要支持市辖区企业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理念,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及保护能力,积极主动地将知识产权战略贯穿于企业总体经营发展和市场竞争。专项资金择优资助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信息分析预警和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等。
第七条 企业专利实施计划专项。
主要支持市辖区内企业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支持优秀专利技术通过产业化形成产品。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专利技术商品化前期的开发费用补贴、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专利评估费用以及贷款利息补贴、专利权维持费及市场监管和维权费等。
第八条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专项。
主要用于推动市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贯彻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知识产权活动与资源,防范和排除各类知识产权风险与隐患,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能力。
第三章 申请(申报)程序
第九条 专利创造资助申请程序。
1、申请程序:
专利权人直接向所在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扬州市市级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
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上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第4年至第6年的有效发明专利分别进行初审汇总(第4年至第6年是指按发明专利申请日起计算满4-6年),于当年6月底前报市知识产权局。
符合奖励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对所代理的全市范围内的上年度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进行汇总,于当年9月底前报市知识产权局。
2、申请材料:
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扬州市市级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申请汇总表
(2)扬州市市级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
(3)扬州市市级发明专利权维持费资助申请汇总表
(4)扬州市市级发明专利权维持费资助申请表
(5)第4年、第5年或第6年的专利年费缴费凭证复印件
专利代理机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扬州市市级授权发明专利奖励申请汇总表
(3)申请人委托函复印件
第十条 市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专项、市企业专利实施计划专项的申报、实施和管理,按照市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扬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专项申请程序。通过国标论证的企业,向所在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扬州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达标市级奖励申请表》。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汇总,集中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
第十二条 以上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评审后,由市财政局商市知识产权局确定经费资助方案,并报市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申请(申报)实行全过程承诺制度。申请市级专利创造资助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所在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承诺申请(申报)的材料真实可靠。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市知识产权局承诺审核事项客观真实,符合规定。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将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或调整本级专利(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起执行。此前的《扬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财教[2009]9号 扬科知[2009]7号)同时废止。
附表:1、扬州市市级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
2、扬州市市级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申请汇总表
3、扬州市市级发明专利权维持费资助申请表
4、扬州市市级发明专利权维持费资助申请汇总表
5、扬州市市级授权发明专利奖励申请汇总表
6、扬州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达标市级奖励申请表
7、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