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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扬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扬发〔2013〕14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市财政 局、市科技局进一步整合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前瞻性研究、创新资源集聚等五类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19 号)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以市辖区内(包括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市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瘦西湖风景区、生态科技新城和市直,下同)为主的企事业单位,且必须为承担科技创新任务的第一单位。同时,为推进全市科技创新工程建设,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对县(市)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技项目,可给予适当资助。

第二章  使用方向及重点

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主要面向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重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科学研究,攀登科技高峰,为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

  第六条  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专项资金:主要以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和科技惠民为目标,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布局和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机构等科技条件基础设施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开展重大疾病的临床治疗技术研究与示范应用,加快推进医学成果的临床诊疗转化应用,构建以临床为主导的医学科技创新体系。

第 七条  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实施符合产业发展的创新需求、已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够较快形成产业化、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符合《扬州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财规 [2013]3号)、《扬州市市级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扬财教[2009]29号)资助范围的项目。同时,对获得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资助的项目给予配套支持。

    第八条  前瞻性研究专项资金:围绕基本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农业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加强前沿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和公益性技术等的研发与应用支持;资助和奖励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和人员。

第九条  创新资源集聚专项资金:实施“科教合作新长征”计划,加强国内外产学研合作与协同创新,引导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集聚各类创新要素资源,开展关键技术集成创新与应用示范,抢占产业科技制高点。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专项资金定位,结合市政府工作要求,组织实施相应各类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每年度具体支持重点和领域在各类计划年度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根据《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19号),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专项资金可增列平台运行绩效补贴。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房屋维修改造费和其他支出等。

  设备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大型仪器设备等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国外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财政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应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设备的利用情况及新购设备今后的开放共享方案等,在项目申报和经费预算中进行单独说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应经联合评议后方可购置。

(二)间接费用是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管理费,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经指南发布、项目组织申报、专家咨询(论证)、项目下达等程序。

  第十三条  指南发布。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结合省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组织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经会商市财政局后,一般于上年年末予以发布。

第 十四条 项目组织申报。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除市级天使投资引导资金资助项目为3年外,其余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一般由 项目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按要求申报,各地科技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市直单位向市科技局申报。项目申报由市科技项目管理受理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集中统一受理。

  第十五条  经费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单位在编报项目申报书时,应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求,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支出预算应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和 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对各项支出的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要予以详细的量化说明(拨给合作单位的经费须附相关协定)。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 50%。

  第十六条  专家咨询(论证)。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项目评审标准、程序等评审办法。市科技局按照评审办法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并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根据专项计划要求,可增加答辩、现场考察等程序。

第 十七条  项目下达。市科技局依据专家咨询意见,提出拟立项项目会商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预算,确定拟立项项目资助方案会商市科技局。经会商的拟立项方案报市分管领导审批确定后,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科技局行文下达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完成专项资金下达工作。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

  第十九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与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项目承担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如项目预算调整及出现重大违规等原因项目中止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准后行文实施。

   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 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市科技局在中期检查、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须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核准后,调剂用于该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 二十条  实行科技项目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制度。按属地原则,项目申报单位应对各地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各地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并对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承诺审核事项客观真实、符合规定。市属项目申报单位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承诺上述事项。项目承担单位 对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承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各地财政部门、科技部门承诺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相关各方共同填制《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环节承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实行廉政制度。专项资金资助额1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廉政合同。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中期检查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督促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分年度拨款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有无偿拨款、贷款贴息、有偿使用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重大项目采取分年度拨款方式,原则上在合同签定后首次拨付比例不低于资助额度的6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拨付剩余资金。但有偿使用方式的资金采取市财政直接列支,由市级财政专户拨付管理,具体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照预算核拨给项目课题实施小组,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使用监管。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资金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余经费管理。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市拨经费实际支出后的余额。项目结余经费应当按原渠道收回。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改革的意见》(扬府办发[2013]144号)精神,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每年选取不少于30%的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 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申报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执行期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并对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计后,由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各地科技、财政部门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市直单位直接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主要依据项目合同,申请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正常实施并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等目标任务;

  (二)市拨款10万元以上项目须完成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

  (三)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完整、数据准确,能真实反映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并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五)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经费不到位骗取专项资金的。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二)项目运行管理制度/技术总结/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建设报告;

  (三)项目绩效分析报告;

  (四)项目财务验收报告;

  (五)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各地科技部门报市科技局核准。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内仍未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的,市科技局将有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扬财教〔2010〕9号、扬科计〔2010〕7号文件同时废止。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