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专利资助管理,切实做好专利资助服务,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县创建科技强县工作的若干意见》(县委〔2005〕36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专利资助费来源:县政府安排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二)专利资助对象为:本县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居民;在本县工作、创业、申请专利并在本县实施的的非本县居民。
二、申请条件
(三)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利已经授权;
2、申请人地址在本县辖区内。
(四)申请专利资助需报送下列材料:
1、桐庐县专利资助费申请表;
2、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或单位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单位或个人)发票、账号和开户银行名称。
(五)专利资助额度:
对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经授权后,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0.4万元、0.1万元、0.02万元的资助。对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经授权后,每件给予一次性0.5万元的资助。
三、申请与受理:
(六)专利资助申请人可随时向我局提交申请表格及有关资料。
(七)我局在收到申请人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后,由经办人员当场进行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当场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补齐相关资料。
(八)专利资助费统一由我局通过银行转账到申请人的账户内。
(九)申请人在申请资助费时,要求由本人或单位法人亲自前来办理,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他人代为办理的,必须向经办人员出具书面委托书(一事一委托)和代办人身份证件方可办理。
(十)为便于分水镇制笔企业业主申请专利资助费,由县制笔协会委托专人到我局集中办理。
四、附则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县创建科技强县工作的若干意见》(县委〔2005〕36号文件),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并由我局负责解释。(本文来源于:桐庐县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