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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

安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

为科学、公正地评审安庆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  评审组织

第一条  安庆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组织机构,可委托其他专业机构承担项目受理、评审、实施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具体工作,原则上委托安庆市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或安庆市科技开发中心(以下简称“承办专业机构”)。

第二条  承办专业机构根据当期《安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和受理审查结果,制定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方案,报市科技局审定。

第二章  评审方式

第三条  对企业申报的项目,采取专家技术性评审、客观性指标评价和创新示范性评估等方式进行立项审查,权重分别为70%、20%和10%;对高校院所、市校合作科研机构申报的项目,采取专家技术性评审、综合性评价等方式进行立项审查,权重分别为70%、30%。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专家技术性评审一般采取专家会议评审方式进行。对跨学科、跨领域、创新性强、技术集成、技术领域分布相对分散的个性化项目,可采取先行聘请顶尖专家咨询或委托第三方科技评估机构评估,再组织专家会议评审方式。

需要现场察看的项目,组织专家现场审查,或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项目现场视频。

第五条  客观性指标评价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实施评定;科技创新示范性评估,由市县两级科技管理部门会商评定。对高校院所申报项目的综合性评价,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实施评定,应结合是否有益于产业链“建链、补链、延链、强链”。

第三章  评审专家

第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原则上应从省或市科技评审项目专家库中选择,可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专家数量一般为5—7人,其中,来自企业专家数量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承办专业机构和评审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审查结论意见、项目清单、申请单位清单、评审专家名单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承办专业机构应尊重专家的审查结论意见。

第九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科学、公正地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市科技局或承办专业机构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报单位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

评审专家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评审专家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第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审查专家所在单位的申报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报单位的负责人;

(三)有利害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二)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最终目的,符合产业链“建链、补链、延链、强链”要求。

第十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不支持的对象: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三)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四)已列入国家或省科技计划并得到国家或省科技经费支持、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

(五)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六)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第十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依据如下指标提出一票否决,并对其否定的理由和事实应作充分的论述。

(一)该项目技术是否有创新性;

(二)该项目是否涉及知识产权纠纷;

(三)该项目技术是否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方向;

(四)该项目是否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第十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依据技术性指标对项目具体的内容进行打分或提出立项建议。技术性指标包括四个一级评价指标:1、企业(或创新团队)发展能力;2、项目技术创新性;3、项目产品市场;4、项目产品影响力。具体内容及相关说明见《安庆市科技计划项目专家评价表》。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申报单位客观性指标进行立项审查。参考指标如下:

(一)申请项目为近五年内省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

(二)申请项目为近两年来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安庆地方赛决赛项目;参加安徽省赛获得二等奖以上;参加国家赛获三等奖以上。

(三)申请项目近两年内被遴选参加长三角国际创新挑战赛;

(四)项目申请单位为高新技术企业;

(五)项目申请单位当年累计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比工业总产值80%以上;

(六)项目申请单位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2000万元以上,或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下且研发经费投入增长20%以上;

(七)项目申请单位上年度或当年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50万元以上;

(八)项目申请单位当年有面向苏浙沪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

(九)项目申请单位当年新认定省级以上研发平台,或已有省级以上研发平台当年绩效评价优秀;

(十)项目申请单位当年登记科技成果较多。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科技管理部门会商评定科技创新示范性,参考指标如下:

(一)对本地产业链发展有战略性支撑、引领示范或产业链补缺补漏提升等作用;

(二)属于前沿性、引领性的高新技术领域项目,可能形成新兴产业。

(三)申报单位当年新增院士工作站,或已有院士工作站且绩效评价优秀;

(四)申报单位为上年度或当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100强、工业企业100强、民营企业100强;

(五)申报项目列入省级卡脖子技术项目库。

第六章  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每个参评市科技计划项目一般应由1名财务专家和4-6名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价。各评审专家应独立评价,财务专家应对项目进行财务合理性判断,提出指导修正意见,评审专家组长综合所有评审专家意见,给出综合性评价意见或综合评分。

第十八条  承办专业机构应督促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内容,完善评审工作手续。需要给出最终综合评分的,由承办专业机构汇总计算各项目综合评分,并按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出评分结果。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依据综合评分结果(评审意见),按规定办理立项程序,并按当年项目指标数120%比例予以公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关键词:安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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