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集团校车”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菏泽交通集团)
被告:山东某运输公司等
【案情摘要】
菏泽交通集团系菏泽市大型国营运输企业。经过多年经营,菏泽交通集团先后获得多项荣誉称号。被告购买了菏泽交通集团的校车后,对原校车上喷涂的菏泽交通集团的标识不做任何处理,使用带有菏泽交通集团字样的校车对外运营,承揽学校业务。菏泽交通集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案涉校车在变更所有人为被告后,被告不对原车标识做任何处理,仍使用带有菏泽交通集团名称的车辆为他人提供校车服务,足以使他人误认为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菏泽交通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攀附企业商誉的典型案件。校车服务关乎青少年的人身安全,不具备运营资质的校车为青少年提供服务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本案的裁判,确认了冒用权利人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校车运营领域违法及不当行为予以了制止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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