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啤酒”商标侵权案
原告: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简称哈尔滨公司)
被告:菏泽鲁威啤酒有限公司(简称鲁威公司)
【案情摘要】哈尔滨公司系“哈尔滨啤酒小麦王”商标权人,该商标为文字图形组合商标,鲁威公司在其生产的啤酒产品外包装使用了与哈尔滨公司“小麦王”啤酒商标外观表现近似的标识。哈尔滨公司认为鲁威公司的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鲁威公司在啤酒产品上使用了与哈尔滨公司“哈尔滨啤酒小麦王”商标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属商标侵权行为。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害商标权行为的法律依据不同,法定构成要件不同,同一行为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或者侵害有关商标权,不能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害商标权行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的被诉行为同时构成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认识缺乏法律依据。判决菏泽鲁威啤酒有限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对于审判实践中正确区分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具有借鉴意义。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原告同时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亦有个别案件判决认定被告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害商标权行为的法律依据不同,法定构成要件不同,对于被告的同一行为,只能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二者中构成一个,不能同时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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