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次团粒”商标侵权案
原告: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冠中公司)
被告:武保安
【案情摘要】冠中公司于2010年5月13日获准注册“高次团粒及图”商标。武保安于2015年7月至9月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喷播机及施工照片,并配以“高次团粒喷播机直喷能达到40多米高,好的设备得有一流的技术和专业的操作人员来完成,想达到好的效果缺一不可”的文字。冠中公司认为,武保安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武保安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次团粒”在冠中公司注册案涉商标前已在我国建设行业作为一种坡面植被恢复技术存在。武保安在朋友圈发布文字使用“高次团粒”旨在描述喷播机的用途和性能,并非指示武保安提供的服务来源于冠中公司或与冠中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商标性使用行为,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驳回了冠中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因非商标性使用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件。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识别商品来源,能否实现这一功能是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使用行为的重要标准,也是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本案结合“高次团粒”在一定程度上作为技术名称存在的特点,认为武保安的行为系对该技术的描述性使用,并不产生识别产品来源的作用,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对同类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本文来自网络,本站不对信息准确性负责,如果侵犯了你的权利,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