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安庆市茂龙商贸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和解,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录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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