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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与刘晓东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潘一新。

委托代理人魏大明,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晓东,*,*,*,*。

被告上海振东汽配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浦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陆新福。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国盛,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东、上海振东汽配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灵燕

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

人民陪审员  李加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琳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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