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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M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M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辖终4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丹阳办事处何楼社区金鼎凤凰城C座十层。

负责人:潘若雷,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M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审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保聚,董事长。

原审被告:菏泽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路1428号。

法定代表人:段清正,台长。

上诉人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M某某、原审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菏泽市广播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7民初1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知识产权案件应由基层法院管辖;原审被告菏泽市广播电视台与上诉人、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无任何关系,系M某某为规避案件管辖权而列的被告,上诉人属于原审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具体业务归其管理,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济南市××新区,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该案应由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M某某以其是豫剧《L某某下江南》的著作权人,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和菏泽市广播电视台未经其许可,在共同经营管理的"山东有线智慧菏泽"频道和有线电视网以营利为目的连续播放该剧侵害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具有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菏泽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均位于山东省菏泽市,M某某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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