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黄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海蓝之忆”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12143号“海蓝之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92253号“海之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65173号“海蓝之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503474号“海蓝之珠 BEAUTIFU LAN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334547号“海蓝之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0334566号“海蓝之谜 LA M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肝油、营养补充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鱼肝油、营养补充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412143号“海蓝之忆”商标:
申请/注册号:62412143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26 国际分类:5类 医疗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青岛黄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维生素制剂(0501)、鱼肝油(0501)、人用药(0501)、膳食纤维(0501)、人和动物用微量元素制剂(0501)、医用营养食物(0502)、营养补充剂(0502)、医用营养饮料(0502)、藻酸盐膳食补充剂(0502)、矿物质膳食补充剂(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