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735805号“猫壹 neco ichi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35805号“猫壹 neco ic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555743号“宠猫酷特CATAN”商标、第24730496号(第21类)“一猫”商标、第24730496号(第20类)“一猫”商标、第49534959号“CAT ONE”商标、第61358360号“一猫”商标、第61367391号“一猫”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五、六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自动喂食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家养宠物用床”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非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735805号“猫壹 neco ichi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61735805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27 国际分类:21类 日用器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株式会社猫壱
商品/服务项目:宠物用刷(2107)、宠物用喂食器皿(2114)、家养宠物用笼子(2114)、动物自启动喝水器(2114)、可便携式给宠物喂水的非机械化宠物饮水器(2114)、宠物厕所(2114)、宠物自动喂食器(2114)、宠物饮水碗(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