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里”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91567号“屯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第20003693号“屯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准予注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故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高度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991567号“屯里”商标
申请/注册号:2399156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5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付中凯
商品/服务项目:腰带(2512)、手套(服装)(2510)、服装(2504)、袜(2509)、围巾(2511)、服装(2502)、婴儿全套衣(2502)、成品衣(2501)、鞋垫(2507)、服装(2501)、鞋(2507)、服装(2505)、帽(2508)、服装(2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