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第23361361图形与“腾纳设计 TENGNA DESIG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第23361361图形与“腾纳设计 TENGNA DESIG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3613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60截图20240901160729318.jpg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312268号“腾纳设计 TENGNA 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538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店面照片复印件;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产品宣传情况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描述事物、表现方式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