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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海邮轮有限公司“YIN YING”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银海邮轮有限公司“YIN YING”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981417号“YIN Y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981151号“YIY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和安排来自邮轮的岸上观光;船舶旅客运输;为他人安排空中运输;旅行座位预订;安排游艇旅行;安排游览;旅行预订;运送旅客;提供旅行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 海上运输; 船舶经纪; 空中运输; 运输”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