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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第24390833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908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697326号“快播及图”商标、第19083275号图形商标、第17981374号“朴易资产Purest Assets及图”商标、第180024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图元素、图形造型、视觉效果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比较,在构图元素、图形造型、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广告代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仅申请商标本身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