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星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蚂蚁客 mayike”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8日对第15822920号“蚂蚁客 mayik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3602810号“蚂蚁金服”商标、第14687126号“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第13602789号“蚂蚁金融 Ant Financial”商标、第14653253号“蚂蚁小微”商标、第15168383号“蚂蚁未来”商标、第7498357号“淘蚂蚁”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商标、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八)已经符合驰名商标保护的条件,应获得驰名商标的重点保护。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在关联服务上的刻意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三、被申请人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概况、关联公司情况;
2.申请人、支付宝等所获荣誉、公益活动情况;
3.各媒体对申请人及蚂蚁金服、支付宝等的相关报道、广告宣传图片、广告合同及发票;
4.类似情况商标判决、裁定、引证商标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裁定;
5.被申请人商标档案信息;
6.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8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559期(2017年7月14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六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七、八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咨询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蚂蚁客”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包含显著文字“蚂蚁”,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服务亦来自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无需再对引证商标七、八是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进行评述,故本案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5822920号“蚂蚁客 mayike”商标
申请/注册号:15822920 商标申请日期:2014-11-28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2015-10-20 注册公告日期:2017-07-14 专用权期限:2016-01-21至2026-01-20
申请人:蚂蚁星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4220)、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4220)、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4220)、托管计算机站(网站)(4220)、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4220)、计算机软件设计(4220)、计算机软件咨询(4220)、计算机系统分析(4220)、计算机编程(4220)、计算机系统设计(4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