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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科技产业综合体认定考核办法

为引导和加快科技产业综合体建设,规范认定,强化考核,增强科技产业综合体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现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概念

科技产业综合体是指立足产业发展需求,依托地方优势特定产业,推动企业集聚和产业集群,重点发展以办公室为载体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实验室为载体的研发产业和工作室为载体的文化创意产业,以技术研发、科技孵化和成果转化为主要功能,集研发机构、孵化器、加速器为一体,集聚各类创新要素资源,提供研发、检测、培训教育、技术交易、科技金融、创业辅导、人才开发、配套服务等全方位服务的创新创业基地。

二、认定标准

申请认定的科技产业综合体,须满足以下条件:

1、科技产业综合体建设规划须经所在地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明确的开发建设内容,包括专业孵化器、加速器、人才公寓和综合配套服务设施,明确沿江地区二分之一用于孵化器,四分之一用于加速器,四分之一用于人才公寓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沿河地区三分之一用于孵化器,三分之一用于加速器,三分之一用于人才公寓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科技产业综合体建设规模10万平方米以上(化工园区为5万平方米以上)。

2、发展规划明确和产业定位清晰,产业特色鲜明,功能分区分布合理,引进企业类型明确,同类产业领域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数占综合体内企业总数的50%以上。

3、有完善的配套服务体系,按照集约化、专业化、信息化、社区化等高标准实施建设和运营,配备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以及企业化的运作模式,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工商税务、技术交易、融资担保、市场推广、生活保障等全方位、一站式服务。

4、政策配套环境良好,出台专门的扶持政策,明确专项资金支持。建有完备的创业培训辅导、科技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以及成果转化服务等综合性服务平台。

三、考核评价

第一类:承载能力。基本分20分。其中:建成面积10分,产业用房面积10分。

第二类:集聚效应。基本分55分。其中:政策配套10分,管理运营模式5分,高校院所研发机构、企业研发机构10分,公共服务机构10分,创新创业企业10分,人才资源5分,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和优秀博士人才5分。

第三类:创新成效。基本分25分。其中:专利申请10分,实施科技计划项目5分,吸引PE、VC等基金增资扩股的企业10分。

依据综合得分多少,对科技产业综合体分别予以相应的考核评价。

四、认定程序和管理

1、由科技产业综合体所在县(市、区)政府以及市开发区、化工园区管委会提出认定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2、申报材料由各地科技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各县(市、区)政府以及市开发区、化工园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市科技产业综合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初步认定意见,经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4、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