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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产业综合体建设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产业综合体建设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科技产业综合体建设步伐,增强其对各类创新创业人才的吸引力和承载力,加快建设激发创新、鼓励创造、促进创业的“宜创”城市,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本办法中“科技产业综合体”是指经市规划定点、认定考核的科技产业综合体。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市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科技产业综合体建设步伐,重点发展以办公室为载体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实验室为载体的研发产业和工作室为载体的文化创意产业,积极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集聚各类创新要素、创新资源,完善配套服务功能,努力使其成为培植新的经济增长极、吸引高层次人才的重要载体。

二、建设要求

1、科技产业综合体的建设,要围绕明确的区域主导产业,建设包括科技创业专业孵化器、加速器、人才公寓和综合配套服务设施等。

2、科技产业综合体的建设,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按照集约化、专业化、信息化、社区化等高标准实施建设和运营。

3、科技产业综合体要建有完备的专业技术支撑平台、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和综合公共服务平台,要重点建设好创业培训辅导、投融资、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以及成果转化服务等综合性服务平台。

4、各科技产业综合体要组建专业建设运营公司,具体承办科技产业综合体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以及技术、投融资、中介等各类服务平台的建设;组建精干、高效、专业化的创业服务机构,配备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具体承办科技产业综合体创业孵化服务。

三、建设目标

全面提升和拓展全市科技产业综合体的功能、水平、规模与成效,围绕汽车、机械、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基本产业、五大千亿级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科技服务业的培育、发展与布局,全力打造一批国内一流水准的科技产业综合体。到2015年底,全市科技产业综合体建成3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政府主导投资的达50%以上,产业用房面积50%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占比50%以上。累计招引入驻企业达2000家以上,引进50个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20个创新团队,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100家,累计实现销售收入400亿元,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申请量达5000件以上。

四、规划布局

根据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的资源优势、产业基础和建设条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特色鲜明、配套完善”的原则,到2015年,全市建成20个科技产业综合体,竣工面积累计达300万平方米以上,重点布局如下:

——广陵区 围绕信息服务、液压装备、食品加工等产业,重点建设信息产业基地、食品科技园和液压装备产业加速器等科技产业综合体。到2015年底,累计竣工面积达80万平方米,其中,2013年竣工并投入使用25万平方米。

——邗江区 围绕智能制造装备、软件创意等产业,重点建设中科院扬州中心、联创软件园、甘泉生态科技园等科技产业综合体。到2015年底,累计竣工面积达90万平方米,其中,2013年竣工并投入使用25万平方米。

——江都区 围绕环保装备、生产性信息服务等产业,重点建设软件产业园和环保节能科技产业园等科技产业综合体。到2015年底,累计竣工面积达40万平方米,其中,2013年竣工并投入使用20万平方米。

——宝应县 围绕输变电装备、创意设计等产业,重点建设宝应科技园等科技产业综合体。到2015年底,累计竣工面积达25万平方米,其中,2013年竣工并投入使用15万平方米。

——高邮市 围绕储能电池、光电等产业,重点建设技术转移及成果转化中心等科技产业综合体。到2015年底,累计竣工面积达20万平方米,其中,2013年竣工并投入使用15万平方米。

——仪征市 围绕汽车及零部件等产业,重点建设大众广场、和融科技产业综合体。到2015年底,累计竣工面积达30万平方米,其中,2013年竣工并投入使用5万平方米。

——经济技术开发区 围绕光电、智能电网等产业,重点建设扬州智谷和西安交大科技园等科技产业综合体。到2015年底,累计竣工面积达70万平方米,其中,2013年竣工并投入使用15万平方米。

——化工园区 围绕基础化工合成新材料、精细化工等产业,重点建设化学化工研究院科技产业综合体。到2015年底,竣工并投入使用5万平方米。

五、   政策措施

(一)对建设与运营的扶持

1、对科技产业综合体建设采取优先扶持的用地政策,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优先办理用地手续,符合点供条件的优先争取落实点供。对科技产业综合体用地,按照土地用途分类,实行差别化定价,其中科技研发用地可通过工业用地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对各县(市、区)国有投资平台取得土地的,其土地出让金除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提外,全部返还各县(市、区)国有投资平台,作为市国有投资股份,三年内不参与股份分配。

2、对科技产业综合体建设的研发用地及地上房屋需要分割转让、销售的,需由各县(市、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管委会同意。分割转让、销售的面积不得超过研发项目竣工总面积的50%,分割转让、销售的对象须为符合县(市、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管委会规定条件的科技研发企业或机构,不得改变房屋功能和土地用途,不得转让、销售给个人。

3、对科技产业综合体建设的市级规费,除规定不能减免的部分外,全部返还科技产业综合体建设主体,作为国有投资股份,三年内不参与股份分配。

4、从2014年起连续3年,市科技产业综合体当年新增入库税金的市、区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专项用于科技产业综合体公共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及项目发展。

5、对经考核认定的科技产业综合体,给予国有专业运营管理机构30万元到50万元不等的奖励。

6、每孵化毕业1个规模以上企业,给予科技产业综合体国有专业运营管理机构5万元奖励。

7、科技产业综合体建设纳入市政府重大项目库,执行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制度。

(二)对入驻企业与引进人才的扶持

8、对科技产业综合体内创业企业,在三年孵化期内,当年新增增值税的市、区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返还奖励,专项用于创业企业的创新活动。

9、对科技产业综合体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优先申报国家、省、市各类人才支持计划,优先支持优秀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到科技产业综合体领办企业。对高层次人才承担的科研计划项目,予以优先申报、立项。市现有各类创新创业政策向科技产业综合体重点倾斜、优先安排,并在各奖励扶持的基础上,可增加20%的额度,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以最高为限。

10、对世界500强、大型央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科技产业综合体内设立分支机构、研发中心的,由市、区(县)两级财政予以一定的奖励扶持。

11、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开展科技风险补偿贷款、科技担保、知识产权质押、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等科技金融服务,切实帮助科技产业综合体科技型小微企业解决创业融资难问题。对天使基金、种子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向科技产业综合体内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实际投资的,给予一定的配套支持。

12、积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优先采购科技产业综合体内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和软件产品,鼓励企业开发自主创新产品。建立“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对本地“首购首用”科技产业综合体内高新技术新产品的单位给予适当的风险资助,积极帮助入驻企业开拓市场。

13、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的团队和个人以科研成果作价入股,设立股权激励专项资金,对入驻科技产业综合体内的企业实施科研人员股权激励以及分红激励试点的,给予奖励扶持。

14、对入驻科技产业综合体为创业企业提供技术转移、人才培训、市场营销、融资担保、专利服务、财会金融、电子商务等各类专业性、综合性中介服务的机构,根据服务效果,按其服务收入,给予适当补助。

15、各科技产业综合体内设立一站式服务中心,建立企业服务绿色通道,实行首问负责制、“一章通关”,为企业注册、人事关系办理等提供全程首办、零成本服务。对重点建设项目,明确专人负责,配备项目秘书,为企业和人才提供包括场地租赁、政务服务、中介服务等全方位创新创业服务。

六、综合保障

1、组织保障。成立市科技产业综合体建设领导小组,市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分管人才、科技的领导任副组长,市人才办、科技、发改、经信、人社、财政、国土、规划、建设、商务、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分工,研究部署综合体建设的重大政策和举措,督查、指导各县(市、区)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市科技局要联合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好相关实施办法和操作细则。

2、资金保障。各县(市、区)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设立科技产业综合体建设专项资金,确保科技产业综合体建设发展需要。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科技产业综合体的建设扶持和相关考核奖励等。

3、认定考核。对各科技产业综合体从发展规划、建设内容、运营管理、创新成效等方面实行预报会审、过程跟踪和认定考核,确保科技产业综合体的有序建设与发展。认定考核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依据评审综合得分,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市政府对建设、发展成效显著的科技产业综合体进行奖励。

4、督查推进。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及各地负责人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科技产业综合体建设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督查通报各推进事项的落实情况。将科技产业综合体建设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评和党政正职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全市科技产业综合体指标统计体系,加强对全市科技产业综合体建设与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